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,堅持依法治國,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、依憲執政。對此,需要從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兩個方面加以全面、準確和科學的理解。
  堅持依憲治國,解決的是中國作為一個穩定有序的現代大國,國家領導權的歸屬與運行方式問題。現代國家的治理,無論是就人心而言,還是就政治來看,都需要有一個公民個人、社會機構和政治組織都認同的國家基本法規。這個基本規則,就是憲法。
  在治國過程中,從個人到組織,都應當服從旨在維護國家秩序的現行憲法的規定。憲法解決了國家權力屬於人民的權力歸屬問題,解決了國家機構的設置及其權限和行使方式問題,解決了依照憲法基本精神推動國家順暢運轉的基本機制。依憲治國,便體現為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“奉法者強則國強,奉法者弱則國弱”的狀態。由此彰顯的法治國家基本邏輯是:依憲治國則國治,違憲治國則國亂。
  依憲執政,首先要求我們意識到,黨和人民的利益與憲法的權威緊密相連。正如習總書記強調的那樣,“維護憲法權威,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。捍衛憲法尊嚴,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。保證憲法實施,就是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。”
  其次,要求掌控國家權力的政黨組織和社會公眾,都必須嚴格將自己的言行約束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內。首先要樹立起憲法的權威觀念。像習總書記指出的那樣,“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,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,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、法律權威、法律效力,具有根本性、全局性、穩定性、長期性。……任何組織或者個人,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”。
  按照憲法規定行使各項國家權力,讓權力的規範運行造福人民,這是我們今天的使命。像習總書記著重指出的那樣,“我們要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,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,不斷推進科學立法、嚴格執法、公正司法、全民守法進程。要深入推進依法行政,加快建設法治政府。”
  與此同時,徒法不足以自行,依憲執政,必須對漠視、削弱甚至破壞憲法的言行,進行有效的治理甚至懲罰,這樣才會收到依憲執政的可靠效果,鼓勵全國人民尊重憲法、謹守憲法、實施憲法,讓國家真正運行在憲法的有序軌道上。
  依憲執政,是所有現代國家趨同的政治選擇。但並不等於說,不同國家的依憲執政,就必然顯現出面目完全一樣的政體狀態。西方憲政,也是一種依憲執政的狀態。它的出發點也是人民主權。但它在約束國家權力的安排上,並不重視執政者、法治規則與人民意志的高度統一。而只是強調國家權力的分權制衡、輪流執政、集團分利。這樣的制度,也許是適應西方國家的特殊情形建構的一種政體形式。但它並不適應所有國家的執政需要和客觀情況。
 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高度重視的依憲執政,也是一種規範國家權力的政體安排。但不是一種從低端考慮的、疑懼權力作為的消極性設限制度,而是一種基於反應了執政黨的領導權、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高度統一的、鼓勵國家權力為人民謀求福利的積極的制度安排。在這裡,依憲執政的中國共產黨,不是圍繞權力起舞的私利組織,而是以其執掌國家權力的憲法地位,嚴格按照憲法程序治國理政的政治組織。這就保證了它一定是在憲法精神、憲法制度和憲法程序之下執掌國家權力的政黨。因此,對它的消極設限,意義就降低了;而對它的積極作為,動力就增強了。
  一言以蔽之,依憲執政絕不是西方的“憲政”,兩者存在著涇渭分明、不容混淆的根本差異。(國平)  (原標題:國平:依憲執政與西方“憲政”不容混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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