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方日報訊 (記者/昌道勵)秋季廣交會和廣州車展在琶洲片區舉辦,使得該路段頗受廣告商青睞。記者日前從廣州市城管執法局獲悉,根據《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(修訂)》(穗府令〔2014〕99號)的相關規定,廣州市城管委、廣州市城管執法局決定在201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2月7日期間,對琶洲展館及周邊區域的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採取臨時管理措施,禁止在獵德大橋、琶洲大橋、華南快速路範圍內設置臨時戶外廣告。
  燈桿道旗廣告牌面積不得大於2平方米
  根據相關規定,在10月14日至12月7日期間的廣告設置臨管範圍為琶洲展館及周邊區域,包括獵德大道(江海大道)以東、科韻路以西、閱江路珠江堤岸以南、鳳浦路黃埔涌堤岸以北區域範圍內。管理對象為在道路、綠地廣場、公共設施、空間連廊及建(構)築物的外立面,以道旗(刀旗)、立體(鏤空)字、落地式展示牌、噴畫、貼膜、升空氣球(系留氣球)、充氣物、布幅、立柱及實物造型等形式設置的臨時戶外廣告。
  根據規定,在燈桿道旗設置的廣告,廣告牌面底部距離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於3米,距離人行道的側石外緣不得小於0.2米,面積不得大於2平方米,單邊長度不得大於2米。廣告立體(鏤空)字單個字體高度不得大於1米,面積不得大於1平方米,厚度不得大於0.3米,每組字體設置間距不得小於25米。
  對於落地式的廣告,其展示牌的高度不得大於2.4米,寬度不得大於3.6米,厚度不得大於0.5米,每個展示牌設置間距不得小於30米。展示牌的固定設置應當安全可靠,符合有關規定要求。
  在設置噴畫、貼膜、升空氣球(系留氣球)、充氣物、布幅、立柱及實物造型等形式的臨時戶外廣告設施時,其固定設置應當安全可靠,符合有關規定要求。設置照明設施的,應當保證用電安全。
  未經批准擅自設置將處以罰款
  臨管措施規定,禁止在獵德大橋、琶洲大橋、華南快速路(含上、下匝道)範圍內設置臨時戶外廣告,禁止在新港東路中央綠化帶設置除立體、鏤空字以外的臨時廣告。
  同時,禁止在車行道和人行道範圍內設置臨時廣告,而會展東、會展西路及閱江路人行道可適量設置,但不得影響行人通行。除建築連廊外,禁止在跨越城市道路、超越建築物樓頂外輪廓線的位置以及交通設施上設置臨時戶外廣告。
  在10月14日至12月7日期間,市、區、街三級城市管理、執法部門將加強巡查監管,及時糾正、制止未經批准擅自設置的違法行為。未經批准擅自設置的,將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理、拆除,逾期未清理、拆除的,依法實施強制清理或者拆除並處以罰款。  (原標題:獵德大橋華南快速路禁設廣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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